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 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宁财(采)发[2010]1880号
自治区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简化印刷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2011年-2013年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 自治区本级采购人印刷限额标准以内的各类印刷品必须到定点印刷厂印刷。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即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定点印刷限额标准 (一)采购人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单次印刷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定点印刷企业内自行选择,同时填写《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印刷项目备案统计表》(见附表1),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二)预算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单次印刷项目实行网上二次竞价采购,采购人应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网上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二次竞价,确定定点印刷厂。 (三)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次印刷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印刷企业。 四、违规处理 定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定点印刷厂资格或1-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投标优惠率提供服务的; (二)承印印刷业务超过限额标准的; (三)在限额标准内拒绝承接印刷业务的; (四)未向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的。 各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定点印刷采购活动。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或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 联系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5069347 5069346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5046436、5049704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各市县财政局、各定点印刷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