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审批手续,强化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落实经济责任制,加强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的权限和责任,完善和优化财务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各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审批是指审批人根据职责分工和权限,对经费使用进行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学校的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预算控制,不允许超预算开支。涉及经费预算的调整和追加,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合理授权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三)权责对等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即“业务审事”,经费使用部门对经济业务活动支出的必要性、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财务审单”,即财务部门对原始凭证合法性、完整性及流程合规性负责。“业务审事”与“财务审单”是“平行审核”关系,“业务审事”在前,“财务审单”在后,各负其责。
(四)逐级审批原则。学校经费支出按规定审批和授权审批,逐级负责,任何人不得越权、越级审批,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章 经费支出事前审批程序
第五条
无须事前审批的业务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课酬、其他工作量、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退休费、遗属生活费、抚恤金、学生奖助学金等。
(二)学生退费、学生勤工俭学、支付往来款、借款等。
(三)单位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电话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保安服务费、取暖费、税金及附加费、工会经费等。
第六条
除以上事项以外,纳入学校管理的各项经费,按规定办理事前审批手续。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邮资费、绿化费、卫生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租赁费、委托业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第七条
事前审批流程
(一)事前申请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单笔(或单项)支出 5 万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单笔(或单项)支出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经费统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或单项)支出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提交校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经部门负责人→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4.单笔(或单项)支出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100 万以下的,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后,经部门负责人→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5.单笔(或单项)支出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经部门负责人→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重点监管经费,重点加强管理,具体如下:
1.公务接待费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经费统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2.因公出国(境)费填写《因公出国(境)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经费统管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3.举办培训、会议填写《举办培训审批单》、《举办会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经费统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4.差旅费填写《出差审批单》,部门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副处级干部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正处级及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出差由部门副职(知会)→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副校长、书记出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校长批,副书记、校长出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书记审批。有其他部门人员同行出差的,需要同行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其他部门的经费,需要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基本建设经费申请报销之前须填写《基建项目付款审批表》,经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三章 经费支出报销审批程序
第八条
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的经费支出,经事前审批后,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报销。
(一)人员经费支出审批
人员经费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文件执行审批程序,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二)除人员经费以外的经费支出审批
各部门基本经费、项目经费支出由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审核。
个人课题由项目负责人→经费统管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审核。
报销金额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需经经费统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需经经费统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还需校长审批。
(三)基本建设经费支出报销时,经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计→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四)计划财务处审核权限:1000 元以下会计审核;1000元以上(含 1000 元)5000 元以下会计→财务核算科科科长审核;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3 万元以下会计→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核;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会计→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重点监管经费不受金额限制,会计→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九条
同时办理的两笔以上业务相同或类似、原始票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视为同一笔业务,按单笔业务审批处理。严禁各部门对同一经济事项化整为零拆分报销,规避授权控制,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项经费的报销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各部门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经办的支付业务,由班子其他成员审核。
第十一条
需要事前申请的事项在业务发生前需进行事前审批,报销时需提供相应业务事前申请审批单,出现流程倒置原则上不予报销,但因突发情况未能事前申请,应及时补充申请并说明情况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金额超过事前申请金额 10%的,部门预算中有额度的,报销时需要经费统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无额度的,申请追加调整后再报销,报销时需要经费统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报销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人在办理各项费用报销前,需按所报销内容分类汇总,填制相应费用报销单,各类原始票据应分类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报销流程结束后打印报销单送至计划财务处方可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人取得的外部原始票据,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票据填制内容必须齐全,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电子发票直接上传电子版原件,不得打印拍照再上传。
第十五条
发票内容为“实验耗材、电脑耗材、办公用品、文印费、制作费、日用品”的,除提供正式发票外,报销时须附开票单位提供的货物明细清单,注明品名、单价、数量,并加盖与发票上相同的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
教职工应妥善保管发票,确因不慎将发票遗失,无法补开发票的情况下,须提交发票、交通票遗失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时发票遗失须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代作原始凭证。车票、船票、飞机票票据遗失的,需提供证明业务交易行为的支付凭证,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取得的国外票据,必须将票据的关键内容翻译成中文,根据业务发生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
第十八条
当年取得的票据应在当年报销,当年报销确实有困难的,应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报销,逾期原则上不予报销,因不可抗力逾期的,提供证明材料后方可报销。科研、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因经费暂时不到位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经费使用人或经办人应提供书面说明方可报销。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结账等财务手续。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网上报销单据审核完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销凭证送到计财处方可付款,超过一个月不能送来的网上报销单据视为放弃报销,将退回本人不再报销。
第二十条
学校原则上实行无现金结算,财务报账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经费使用审批办法》(宁职院发〔2022〕5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若本制度中涉及的制度,上级财政部门或学校有新的规定,在本办法未修订前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